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前往美国学习、工作或进行商务活动。其中,美国L签证作为一种非移民签证,允许申请者在美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如何申请美国L签证呢?本文将为你详细解答。
一、L签证概述
我们来了解一下L签证的基本情况。
| 项目 | 说明 |
|---|---|
| 签证类型 | L-1签证 |
| 适用人群 | 被跨国公司调派到美国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的人员,以及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
| 有效期限 | 最长为7年,可续签 |
| 停留期限 | 根据签证类型和具体工作内容而定 |
二、L签证申请条件
申请美国L签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跨国公司关系:申请者所在的公司必须与美国公司存在真实的、合法的跨国公司关系,如母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等。
2. 派遣理由:申请者必须被跨国公司派遣到美国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且工作内容必须与申请者的专业或商业背景相符。
3. 工作性质:申请者在美国的工作性质必须为商业或专业活动,如管理、行政、技术、销售、市场推广等。
三、L签证申请流程
以下是L签证申请的基本流程:
1. 准备材料: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L-1签证申请表格(Form I-129)
公司内部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派遣函等
申请者个人信息:包括护照、出生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美国移民局,可以选择邮寄或在线提交。
3. 等待审批:美国移民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批时间通常为6-8周。
4. 领取签证:审批通过后,申请者可以前往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领取L签证。
四、L签证申请注意事项
1. 如实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表格中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可能导致签证申请被拒。
2. 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申请者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跨国公司关系,以及符合L签证申请条件。
3. 提前预约面试:申请者需提前预约面试,面试时需携带所有申请材料。
4. 注意签证有效期:L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7年,申请者需在签证到期前及时申请延期。
五、总结
美国L签证作为一种非移民签证,为广大跨国公司员工提供了便利。了解L签证的申请条件、流程和注意事项,有助于申请者顺利获得L签证。在此,祝愿所有申请者都能成功获得美国L签证,实现自己的美国梦!
1、L-1签证的申请必须首先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公司分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须有前述隶属关系。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没有分支机构,则可成立新公司,以该新成立的美国公司作为陈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美国公司的有关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关材料、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个人材料这四类。
2、所需申请文件均一式两份,全套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3、美国公司向移民局的陈情申请获准后,将发出I-797批准通知,申请材料全套副本将由全国签证中心寄往I-129表上指定的海外使领馆。
4、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向境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
5、申请人在当地使领馆进行签证面试,领事在审核签证申请时,考虑的重点是申请人的海外母公司的状况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在美国公司工作的能力。
6、如果领事在这儿方面感到满意,签证即可获准。
7、签证申请获准后,即可赴美工作。签证有效期一般同批准件的有效期相同,第一次通常不超过2年。
1.EB5签证
美国EB5项目对申请人有以下要求:投资100万美元;但如果是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则需要50万美元。投资期限为五年,投资期满后返还投资款。
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申办;不要求申请人任何商业背景、教育程度及英语语言能力;申请人的资产不一定由申请人本身能力累积所得,赠与、继承等方式都可。
2.L1A签证
L1A签证是中国公司将公司内部的经理级高管人员送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附属公司担任经理级高管人员设计的。该被调动的高管人员必须在公司为其提交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为该中国公司工作至少一年。
L1A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中国公司将高管人员送来美国进行美国公司办公室的筹建,但这样的L1签证通常只会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可以提出延期的申请。除此之外,L1A签证通过会有1至3年的有效期,并且可以延期两次,最长不得超过7年。
3.L1B签证
L1B签证是中国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送到美国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的运营进行指导而设计的。什么是专业知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L1B申请常常收到移民局的提交证据要求REF(Request for Evidence)。
“专业知识”在移民局发布的L1备忘录中是这样描述的,专业知识是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或者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上的高级知识或者专长。并且移民局还罗列了一些职业,比如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但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4.旅游签证
2013年3月16日开始,大使馆和发放签证的所有领事馆将实施新的签证预约、费用支付和文件递送系统。这个已经在几个国家使用的系统将更方便申请人安排其签证面谈预约、支付签证手续费,并检查已发出的其签证的状态。
自3月16日起,对于大多数非移民签证类型,申请人只需支付现有不变的签证手续费160美元。以前,除了手续费,申请人还面临预约面谈和安排返还其护照的额外费用。新流程实施日起,申请人将可以选择使用任何在中国发行的借记卡在线支付。申请人也将能够在任何一台中信自动取款机上用银联ATM卡,或在任何中信银行分支使用现金支付。
5.美国F1签证
I-20、Admission letter、Study Plan、G/T成绩单原件、中英文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Resume、PS、打印的自己在美国学习的program的介绍等。如果已经确定了在美的导师,需要打印来未来导师的简历,同时导师出示的support letter以及和这个老师的“套磁”信都可以增加说服力。尽可能提供曾经发表在国际、或国内的科技学术刊物上的论文详细列表,如果有直接的刊物更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签证
L1A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的一种工作签证。随着EB5投资移民审理时间的延长,以及排期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大陆投资人转而考虑EB5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国工作,和我一起来看看申请美国L1签证需要什么条件。
L1A申请的“四要”
1)要有合格的跨国关联公司关系
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公司要“跨国”。L1A申请不只是美国公司的事情。虽然申请的递交人是美国公司,但是L1A申请中必然涉及一个海外公司,且该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这里又引申出两个关键词:“关联”和“公司”,经常被问到,到底什么样的美国公司是符合L1A要求的公司。很多客户担心自己公司的LLC形式不符合L1A的要求。这点担心大可不必。L1A对于美国企业的形式要求是比较宽松的,允许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业,甚至还包括合伙、信托、基金等。LLC形式的企业不仅符合L1A的要求,也满足EB1C的要求。至于“关联”的要求,如果申请人的公司有比较复杂的公司结构设计,孟小洁律师建议就具体的情况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L1A定义下的“关联”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关系以及姐妹公司关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由同一个个人控股,或者由一群个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2)要有一年全职的海外高管经历
找到了符合条件的海外公司之后,L1A申请人还要注意,您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该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职经历。这一年的海外高管经历必须是实打实的。首先,必须是全职的高管工作经历,这一年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时间,而且这一年的海外经历必须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请人之前并不担任管理职务,只是在最近一年间升职,那么可能不符合这个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规模本身很小,那么证明海外的高管经历也将是个挑战。
3)要赴美担任高管职务
既然是跨国高管的调动,那么这位申请人不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国后也需要是高管。对于新设成立的L1美国公司而言,证明这点主要通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对于运行1年以上的L1美国公司而言,这就需要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仔细考察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人员结构来判断,并没有一刀切的标准。
4)美国公司要有经营场地
L1A申请不仅适合于已经运行中的美国公司,也适合刚刚设立的美国公司。不过,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而言,如果要为申请人提交L1A申请,那么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必须已经有经营场地。有经营场地不是指美国公司有意向租下某个办公场地,而是说,必须已经租下或者买下合适的办公场地。有的申请人问,那万一L1A没有批下来怎么办?孟小洁律师提醒L1A申请人,在签订办公楼的商业合同时,可以考虑和房东协商,加入相应条款,说明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L1A批准,那么合同如何提前终止。
L1A申请的“四不要”
好了,说完了L1A需要些什么,那么接下来孟小洁律师在此澄清下哪些是很多申请人印象中L1A也许需要,但是实际上不需要的。
1)不要求申请人是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任一公司的股东
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没有“法人代表”这个概念,更不会将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如上所说,L1A申请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管职务,那么就符合L1A的职位要求。
同样,L1A关注的是“高管”与否,而非股东与否。L1A的申请人既不需要是海外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是美国公司的股东。符合L1A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完全不占公司的任何股份,符合高管要求即可。而担任公司股东的申请人,如果没有证明自己同时是高管,即担任行政管理职务,那么并不符合L1A的要求。当然,如果L1A申请人既是股东也是高管,这也是可以的。
2)不要求最低投资额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没有最低的投资额限制。如果是新设L1,注入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所在的行业,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资金和盈利预测是否能够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运行。孟小洁律师建议申请人就该问题与有经验的移民律师沟通。
3)不要求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的业务领域一致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并不一定要从事和海外关联公司一样的业务。不过,孟小洁律师在实践中看到,很多L1A美国公司的业务多少还是会与海外公司的业务有一定关联,尤其是初始阶段。这并非是法律的要求,只是对很多申请L1A的公司而言,从自己熟悉的领域开始,是比较合理的商业操作方法。如果申请L1A的新设美国公司从事与海外关联公司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那么在商业计划书中说明业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是申请的一个重要方面。
4)不要求申请人英文流利
L1申请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员配置,说明可以在必要时有人员提供翻译,那么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点在管理,语言不是障碍。
L1A以及EB1C因为部分标准的抽象性,如果只是望文生义,会被误认为成本低、很容易,但其实有不少隐含的要求。此外,L1A新设公司的条件相对宽松,重点看计划,但是L1A延期却对美国公司有实质考察,进一步通过EB1C申请绿卡也需要美国公司的成功运营。这些要求在移民局的过往裁决中会体现,形成案例法。所以,提醒各位L1A申请人,在寻找移民律师的过程中,找到对法律理解准确,熟悉移民局案例的律师,将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帮到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