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人选择走出国门,体验不同的文化、美食和风景。而签证,无疑是开启这段旅程的第一步。签证办理过程中,公证环节往往让人头疼。今天,就让我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上海签证公证的相关事宜,让你轻松办理,无忧出行。
一、什么是签证公证?
签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与签证申请相关的文件进行证明,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签证公证是签证申请的必备材料之一,对于申请者来说至关重要。
二、上海签证公证所需材料
以下是一份上海签证公证所需的基本材料清单,仅供参考: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说明 |
|---|---|---|
| 1 | 申请人身份证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合法证件 |
| 2 | 户口本 | 证明申请人户籍信息的合法证件 |
| 3 | 旅行计划书 | 证明申请人出行目的、行程安排的合法文件 |
| 4 | 酒店预订证明 | 证明申请人住宿安排的合法文件 |
| 5 | 机票订单 | 证明申请人出行计划的合法文件 |
| 6 | 工作证明 | 证明申请人工作情况的合法文件 |
| 7 | 资产证明 | 证明申请人经济实力的合法文件 |
| 8 | 其他相关材料 | 根据签证类型和申请国家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
三、上海签证公证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根据上述所需材料清单,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文件。
2. 选择公证机构:在上海,有许多专业从事签证公证的机构。你可以选择就近的公证机构进行办理。
3. 预约公证:拨打公证机构电话,预约办理时间。
4. 提交材料: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公证机构进行提交。
5. 办理公证:公证员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进行公证。
6. 领取公证书:公证完成后,领取公证书。
四、上海签证公证注意事项
1. 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将影响签证申请。
2. 提前准备:签证公证办理需要一定时间,建议提前准备,以免耽误签证申请。
3. 选择正规机构:选择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办理,确保公证质量。
4. 了解签证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要求不同,办理公证前,务必了解相关要求。
签证公证是签证申请的重要环节,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诸多细节。希望本文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让你轻松办理上海签证公证,开启愉快的旅程。祝大家旅途愉快!
温馨提示:
1. 由于签证政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建议在办理签证公证前,关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最新政策。
2. 如有疑问,可咨询公证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士。
需要去外事办进行认证。
一、上海外事办处理此业务的地点:
1、上海市护照签证受理中心
地址:华山路228贵都商务楼2层201
2、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地址:南京西路1418号
一般还要到领事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出境细则
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扩展资料: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的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护照、居留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配偶、父母、未满18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证明(户籍藤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使领馆要求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普通签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你好,如果你现在有工作,而且所在的工作单位可以办理的话,这个是可以由工作单位来做的。
一般需要:就业证,住宿证明,照片等,你也可以通过当地外事部门、外国专家管理局或服务机构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异地公证的亲属关系公证在上海签证的话可以用。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公正亲属关系的效力,在国内没有限制。
《公证法》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