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留学生选择出国深造。在异国他乡,留学生不仅需要适应新的学习环境,还要面对生活、经济等多方面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留学生签证打工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留学生签证打工的机遇与挑战。
一、留学生签证打工的机遇
1. 提高语言能力
在打工过程中,留学生可以与当地人交流,提高自己的英语口语和听力水平。打工还可以让他们了解当地的文化和习俗,有助于更好地融入社会。
2. 增加实践经验
留学生通过打工可以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基础。在求职时,丰富的实践经验将成为他们的优势。
3. 缓解经济压力
留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较高,打工可以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来源,减轻家庭负担。
4. 增强人际交往能力
打工过程中,留学生需要与同事、上司、客户等不同人群打交道,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
5. 增长见识
留学生通过打工可以了解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拓宽自己的视野。
二、留学生签证打工的挑战
1. 签证限制
许多国家的留学生签证规定,留学生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打工。如果超出范围,可能会面临签证被吊销的风险。
2. 工作时间限制
部分国家的留学生签证规定,留学生每周只能工作一定小时数。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收入。
3. 工作环境不理想
留学生可能会遇到工作环境差、工资低、待遇不公等问题。
4. 语言障碍
留学生可能会因为语言不通而无法与同事、上司、客户有效沟通,影响工作效率。
5. 文化差异
留学生可能会因为文化差异而与同事产生矛盾,影响工作氛围。
三、留学生签证打工的建议
1. 了解当地法律法规
在打工前,留学生应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2. 选择合适的打工岗位
留学生应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兴趣爱好和实际能力选择合适的打工岗位。
3. 注意工作与学习平衡
留学生应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工作不会影响学业。
4. 提高自身素质
留学生应努力提高自己的语言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实践能力,以适应工作环境。
5. 寻求帮助
在遇到困难时,留学生应及时寻求学校、同学、家人或专业人士的帮助。
以下是一个表格,展示了留学生签证打工的机遇与挑战:
| 机遇 | 挑战 |
|---|---|
| 提高语言能力 | 签证限制 |
| 增加实践经验 | 工作时间限制 |
| 缓解经济压力 | 工作环境不理想 |
| 增强人际交往能力 | 语言障碍 |
| 增长见识 | 文化差异 |
留学生签证打工既有机遇也有挑战。留学生应充分了解自身情况,合理规划,以充分利用打工带来的好处,同时克服挑战。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异国他乡实现自己的价值。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第十三条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第十四条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第十五条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第十七条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第四章劳动管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第十九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第二十条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第二十五条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 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澳洲留学生用学生签证可以打工。以下是关于澳洲留学生打工的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
打工时间限制:学生签证持有者每周可合法打工20小时,但在寒暑假期间不受此限制,可以全职工作。
薪资水平:时薪通常在8澳元至17澳元之间,具体取决于工作性质和技能。有技能的学生,如音乐、艺术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入。
工作种类:留学生常能找到的工作包括零售、酒店、行政类以及家教等。利用所学领域或母语技能做家教是一个有效的赚钱途径。农场度假工作虽然辛苦,但工资较高,且能体验独特的自然景观和动物。
注意事项:
税号注册:在澳洲打工需要注册税号,以便雇主正确扣除税款。合理选择工作: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选择合适的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影响学业。适应工作节奏:初到澳洲可能需要一段时间适应工作环境和节奏,建议从兼职开始,逐步增加工作时间。了解加班待遇:周末及公众假期加班通常可获得额外报酬,但具体待遇需与雇主协商确定。平衡学业与打工:留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学习,因此应合理安排打工时间,找到工作与学业之间的平衡点。可以先尝试几小时的工作,逐步调整至适合自己的节奏。
总之,澳洲留学生用学生签证可以打工,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并注意平衡学业与打工的关系。通过合理安排兼职工作,留学生不仅可以缓解经济压力,还能提升能力、丰富经验。
留学生是指在母国以外进行留学的学生,“留学生”一词起源于中国唐朝时期中日文化交流,意为当遣唐使回国后仍然留在中国学习的日本学生,现在泛指留居外国学习或者研究的学生。
网友咨询:
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可不可以打工或做兼职?
律师解答: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与在中国境内留学中的外国留学生建立聘用关系,只能采取实习方式。外国留学生实习是有一定的条件的。
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申请在中国就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持有有效的护照、证件和签证;
(2)本人具有将要从事的工作所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3)受聘雇的外国人将要从事的工作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该受聘者不能进行的某种工作,并且这种工作由外国人担任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4)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学习期间不能申请就业,如果就业必须是经国家教委同意办理了退学手续的。
律师补充:
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