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 求职签证(韩国求职签证需要什么材料)

旅游签证 (53) 2个月前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人选择走出国门,寻求更好的工作机会。韩国,这个充满魅力的国家,以其独特的文化、繁荣的经济和优美的风景吸引着无数求职者的目光。如何获得韩国的求职签证呢?本文将为你详细解析韩国求职签证的申请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韩国求职签证的类型

在韩国,求职者可以申请以下几种签证:

1. D-1签证:短期停留签证,适用于短期工作、学习或探亲等目的。

2. D-2签证:长期停留签证,适用于长期工作、学习或探亲等目的。

3. D-3签证:文化交流签证,适用于文化交流、艺术表演等目的。

4. D-4签证:技能实习生签证,适用于技术工人、实习生等目的。

二、韩国求职签证的申请条件

1. 基本条件

* 有效护照: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护照。

* 健康证明:申请人须提供健康证明,证明其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 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2. 特殊条件

* D-2签证:需与韩国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过韩国法务部批准。

* D-3签证:需提供相关文化交流活动邀请函。

* D-4签证:需提供相关技能培训或实习邀请函。

三、韩国求职签证的申请流程

1. 准备材料

*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照片

* 健康证明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与韩国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D-2签证)

* 相关文化交流活动邀请函(D-3签证)

* 相关技能培训或实习邀请函(D-4签证)

2. 递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至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

3. 面试

部分申请人可能需要参加面试。

4. 等待审批

递交申请后,需等待韩国法务部审批。

5. 领取签证

签证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领取签证。

四、韩国求职签证的注意事项

* 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切勿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注意签证有效期:签证有效期到期前,需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 遵守韩国法律法规:在韩国工作期间,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五、韩国求职签证的优势

* 广阔的就业市场:韩国拥有发达的经济和繁荣的产业,为求职者提供了丰富的就业机会。

* 优美的生活环境:韩国拥有优美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文化底蕴,是工作和生活的理想之地。

* 优惠的福利政策:韩国为外籍工作者提供了一系列优惠的福利政策,如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

韩国求职签证,为你的求职之路开启了一扇大门。只要掌握正确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相信你一定能顺利获得韩国的求职签证,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祝你在韩国的生活和工作一切顺利!

以下是一张表格,展示了韩国求职签证的类型和申请条件

签证类型 适用人群 申请条件
D-1签证 短期工作、学习、探亲等 有效护照、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D-2签证 长期工作、学习、探亲等 有效护照、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劳动合同、法务部批准
D-3签证 文化交流、艺术表演等 有效护照、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邀请函
D-4签证 技术工人、实习生等 有效护照、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邀请函

韩国工作签证有哪些

韩国的工作签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居留期限不同的工作签证

根据工作性质和居留期限的不同,韩国工作签证分为长期工作签证和短期工作签证。长期工作签证主要包括求职签证、企业投资经营者签证等;短期工作签证则适用于短期项目合作、季节性雇佣等情形。

2.求职签证(D-10)

针对希望在韩国长期工作的外籍人士,如应聘韩国公司并获得录用后,可以申请此类签证。持有求职签证期间,申请者可以在韩国寻找工作或进行职业活动。成功找到工作后,可以转换为居留期限更长的居留签证。

3.企业投资经营者签证(D-2)

对于有意在韩国设立公司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可以申请企业投资经营者签证。此类签证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的商业计划和投资证明,以证明其经营活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持有此签证的人士可以在韩国进行投资经营和管理工作。

4.季节性雇佣及短期工作签证(如E-6系列)

韩国针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季节性雇佣或短期项目合作会提供短期工作签证。比如农业、渔业等领域的季节性用工,或者短期文化交流项目中的工作人员等。这类签证的居留期限较短,但为短期内的就业活动提供了便利。

每种工作签证都有其特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签证类型,并按照韩国移民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请。此外,申请者在申请工作签证时还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如护照、工作合同、公司证明文件等。

韩国有哪些签证可以就业

可以就业的滞留资格是指短期就业(C-4)、专门技术(E-1~7)、研修就业(E-8)、非专门就业(E-9)、内港船员(E-10)、观光就业(H-1)、居住(F-2)和一定条件下的在外同胞(F-4)、永驻(F-5)等滞留资格。

短期就业(C-4):活动期限90天以内。外国人以在韩国的暂时性表演活动、广告、时装模特活动、讲课、演讲、研究、技术指导为目的时。

专门职职业(E-1-E-7):出入境管理所规定的专门职如下。

教授(E-1):活动期限2年

会话指导(E-2):活动期限1年

研究、调查(E-3):活动期限2年

专门职业(E-5):活动期限2年

艺术表演(E-6):活动期限6个月

特定活动(E-7):活动期限2年

研修就业(E-8)

在韩国产业研修(D-3)1年结束后,向研修生赋予能够在韩国企业进行2年就业活动的资格。

居住签证(F-2):持有居住资格的国民的配偶、永驻权人的配偶、获得难民认证的人员等,为使其能够维持生计,可自由地以非正式员工或正式员工身份就业。

在外同胞签证(F-4):

向曾经拥有韩国国籍而现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或父母的其中一方或祖父母的其中一方曾经拥有韩国国籍而现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赋予除单纯劳务、赌博行为外的就业活动适用2年期限。

永驻签证(F-5):

作为与韩国签订观光就业相关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澳洲/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共4个国家)的国民,在观光同时,为了赚取观光经费而欲进行短期就业活动的人员,滞留期限为1年。

非专门就业签证(E-9):根据外国人雇用许可制签订劳动合同后,入境后在分配至工作单位前,须进修就业培训,以及加入归国费用保险、伤害保险。能在韩国就业的期限为3年,根据已变更的再就业制度,“再就业”限于1次2年。当前所属工作单位的业主在“滞留期限结束90日前起至30日前为止”申请再雇用时,可不出境继续就业。

访问就业签证(H-2):持H-2签证在韩国寻找就业机会的在外同胞,须首先在劳动部指定培训机构进修就业培训。培训结束并在就业支援中心提交求职申请后,可委托求职中介或自行求职,但只能在劳动部长官指定的场所就业,就业后须在14日以内向出入境管理所进行就业开始和工作单位变更申报。

留学(D-2)签证:允许外国留学生在授课期间或放假期间,在不脱离留学目的的活动范围内,进行时间制就业(小时工)。

访问同居(F-1)签证:访问同居资格人欲养育与韩国配偶生下的子女或扶养父母或家人时,被认定为为了维持本人或家人的生计有必要就业时,可获得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进行就业。

中国人想去韩国打工办什么签证

中国人想去韩国打工应该申请韩国的工作签证,具体包括访问就业类、专职就业类和非专职就业类。

一、访问就业类(H-2)

1.缘故访问就业H-2-1:根据《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年满25周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者:

-出生时为大韩民国国民者,并在大韩民国家族关系登录簿·闭锁登录簿或是在除籍簿上有记载的人员。

-父母一方或祖父母一方曾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员。

-受到在韩国国内有住所的大韩民国国民,或具备《国籍法》规定的取得国籍资格而取得永住(F-5-7)资格的人邀请的亲属正卜员(邀请人与被邀请人之间的关系在8寸以内血亲或是4寸以内姻亲)。

-属于《关于国家有功者等的礼遇及支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属于《关于独立有功者礼遇的法律》中规定的独立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

-对大韩民国有特殊贡献或为增进大韩民国国家利益做出贡献的人员。

2.留学访问就业H-2-2:根据《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年满25周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被以留学(D-2)资格在校一学期以上的子女邀请的父母及配偶。

3.抽签访问就业H-2-5:根据《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年满25周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者:

-访问就业事前申请后被机选抽中的中国同胞。

-各国家分配名额内前苏联(CIS)地区的全部申请者。

4.到期访问就业H-2-7:根据《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年满25周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访问就业期满归国者中最终离境日为准未满60周岁者。

二、专职就业类

1.短期就业C-4:以短期演出、广告、时装模特、讲课、讲演、研究、技术指导等营利目的进行短期就业的人。

2.求职活动D-10-1:为了在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签证中的领高穗域就业,欲入韩进行研修或求职活动的人员-包括韩国国内企业或团体组织的招聘活动以及正式就业前所领取研修费并进行的短期实习课程*但,艺术演出(E-6)资格中不包括娱乐场所等的演出活动(E-6-2),仅允许纯艺术领域及体育领域。

3.技术创业活动D-10-2:准备符合企业投资(D-8)资格中‘da’项内容的技术创业的人员-参加创业移民教育项目、申请或准备申请知识产权等专利、准备成立创业法人等与创业相关的各种准备活动。

4.教授E-1:具备《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外国人,希望在专科大学以上教育机构以及其他与此相当的机构从事专业领域的教育、研究、指导活动的人员。

5.普通会话讲师E-2-1:具备法务部长官所指定资格条件的外国人,希望在外国语专门学院、小学以上的教育机构及其附属语言学研究所,电视台及企业的附属语言学研修院,以及与此相当的机构或团体从事外语会话指导的人清卜员。

6.学校辅助教师E-2-2:具备法务部长官所定的资格条件的外国人,与教育部长官(市、道教育监)签订雇佣合同并希望在小学、初中、高中从事外国语辅助教师工作的人员。

7.研究E-3:受韩国国内的公、私机构邀请,在各类研究所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或高科技产业技术的研发人员[教授(E-1)滞留资格者除外]。

8.技术指导E-4:为提供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特殊产业领域的相关技术,受韩国国内公、私机构邀请的人员。

9.专门职业E-5:根据韩国法律被承认资格的外籍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生以及其他具有国家公认资格,希望从事韩国法律所允许的法律、会计、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教授(E-1)滞留资格者除外]。

10.艺术演艺E-6-1:从事具有盈利性质的有关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及专业电视演出的人员,以及希望根据《演出法》从事专业演艺活动的人员。

11.酒店娱乐E-6-2:根据《观光振兴法》,在酒店业设施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地从事演出或演艺活动的人员(不包括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专业演戏或依照《演出法》而进行的专业演出活动)。

12.运动E-6-3:足球、棒球、篮球等职业运动员及其随行经纪人等从事运动领域工作的人员。

13.特定活动E-7-1:根据与韩国国内公或私机构签署的合同,从事法务部长官为提高国家竞争力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的,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的外国人才。

14.特定能力F-5-11:在科学、经营、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特定领域,具有卓越能力的人员中被法务部长官所认定的人员。

三、非专职就业类

1.制造业E-9-1:已具备《外籍劳工雇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在制造业就业的人员。

2.建设业E-9-2:已具备《外籍劳工雇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在建筑工程业就业的人员。

3.农业E-9-3:已具备《外籍劳工雇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在农业、畜牧业就业的人员。

4.渔业E-9-4:已具备《外籍劳工雇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在沿海及近海渔业、养殖渔业及炼盐业就业的人员。

5.服务业E-9-5:已具备《外籍劳工雇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在建筑废弃物处理、冷藏冷冻仓库、可回收材料收集及销售、其他出版业等就业的人员。

6.内航船员E-10-1:从事内航定期旅客运输业、内航非定期旅客运输业及内航货物运输业的经营者,及与该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的部员。

7.渔船船员E-10-2:利用定置网渔业及动力渔船并按照近海渔业规定经营事业的人员,及与该企业(20吨以上渔船)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务合同的部员。

8.巡航船员E-10-3:巡航旅客运输业经营者,及与该企业签署6个月以上的船员劳动合同并搭乘2千吨以上的豪华客轮的部员。

9.外交家政服务人员F-1-21:在驻韩外国使馆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10.高额家政服务人员F-1-22:与高额投资者签订合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11.尖端家政服务人员F-1-23:与尖端投资者签订合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12.专门家政服务人员F-1-24:与具有优秀专业人才滞留资格的人员签订合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