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到美国发展。而美国签证L1作为一种非移民签证,允许跨国公司调派其高级管理人员或特殊技能人员到美国分支机构工作。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美国签证L1的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帮助您顺利获得L1签证。
一、L1签证概述
L1签证分为L1A和L1B两种类型:
* L1A签证:适用于跨国公司调派到美国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员工。
* L1B签证:适用于跨国公司调派到美国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L1签证申请条件
申请L1签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条件 | 说明 |
|---|---|
| 公司关系 | 申请人在美国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且与国内公司存在真实有效的业务往来。 |
| 职位要求 | 申请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特殊技能人员。 |
| 工作经验 | 申请人在申请前三年内,至少有一年担任过L1签证所要求的职位。 |
| 工资水平 | 申请人的工资水平应与美国的类似职位相当。 |
三、L1签证申请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申请类型(L1A或L1B),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文件、申请人文件等。
2. 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
3. 面试:申请人需参加签证面试,面试官会根据申请材料及面试情况决定是否发放签证。
4. 签证发放:如果申请成功,申请人将获得L1签证。
四、L1签证申请注意事项
1. 材料准备: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准确,切勿伪造或隐瞒。
2. 面试技巧:面试时,保持自信、诚实,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及与公司的关系。
3. 时间安排:提前准备申请材料,确保在签证面试前完成所有申请流程。
4. 费用:L1签证申请费用包括签证申请费、SEVIS费等,具体费用请咨询相关部门。
五、L1签证优势
1. 快速办理:L1签证审批速度快,通常在提交申请后2-3个月内获得签证。
2. 全家移民: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同时获得L2签证,在美国合法居留。
3. 工作机会:L1签证持有者在美国工作期间,可积累工作经验,为未来移民或留学做准备。
六、总结
美国签证L1作为一种重要的非移民签证,为跨国公司调派员工提供了便利。了解L1签证的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助于您顺利获得L1签证。祝您申请成功!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申请要求及流程请以美国移民局官方发布为准。)
L1签证是针对跨国公司派遣员工到美国分支机构工作的签证。L1签证分为两种类型:L1A签证适用于管理人员,而L1B签证适用于技术人员。L1A签证的持有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最长可以在美国停留7年。L1B签证的持有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最长可以在美国停留5年。初始的L1签证申请,如果是由 established company提交的,通常会批准三年。如果是由新成立的公司提交的,最初通常只批准一年,之后可以每次延期两年。
L1签证持有者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或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签证。L2签证持有者可以在美国学习和居住,配偶还可以申请工作许可。
与B-1商务考察签证、E1/E2条约贸易商/投资商签证相比,L1签证具有一些优势:
与B1签证相比:
1.签证持有人的权限:L1签证持有人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有权工作。B1签证持有人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没有工作权限。B1签证主要是针对短期商务活动,不允许从事任何雇佣工作。
2.在美国的最长居留时间:通常情况下,L1A签证的最长居留时间为7年,而L1B签证的最长居留时间为5年。通常,B1签证的居留时间为6个月,可以通过延期申请额外6个月的居留期。
3.配偶和子女在美国的权利和福利:L1签证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进入美国,持有L2签证的配偶还可以获得在美国工作的许可。B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能基于B1签证在美国随行。如果配偶或子女希望随行,可以申请B2旅游签证,但B2签证并非基于B1签证获得,且不允许持有人在美国工作。
4.是否允许有移民倾向:L1签证允许持有人有移民倾向。移民申请或移民倾向不会成为L1签证被拒绝的理由。B1签证不允许持有人有移民倾向。签证官可能会以“移民倾向”为由拒绝签证申请,而申请者几乎没有上诉的权利。
与E1/E2签证相比:
1.国际条约:L1签证不受此类规定的限制。L1签证持有人可以来自任何国家。E类签证持有人必须是与美国有友好通商条约的国家的公民。通常是美国盟国或友好国家的公民。
2.所有权或控制权:L1签证对此没有要求。E类签证要求贸易或投资公司的超过50%的股权必须由与美国有条约的国家的公民持有。
3.雇员的国籍:L1签证持有人可以来自任何国家。E类签证持有人的国籍必须与美国有国际或投资贸易公约,并且持有人只能从事根据双方国家之间的协议而进行的贸易活动。
1、L-1签证的申请必须首先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公司分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须有前述隶属关系。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没有分支机构,则可成立新公司,以该新成立的美国公司作为陈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美国公司的有关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关材料、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个人材料这四类。
2、所需申请文件均一式两份,全套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3、美国公司向移民局的陈情申请获准后,将发出I-797批准通知,申请材料全套副本将由全国签证中心寄往I-129表上指定的海外使领馆。
4、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向境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
5、申请人在当地使领馆进行签证面试,领事在审核签证申请时,考虑的重点是申请人的海外母公司的状况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在美国公司工作的能力。
6、如果领事在这儿方面感到满意,签证即可获准。
7、签证申请获准后,即可赴美工作。签证有效期一般同批准件的有效期相同,第一次通常不超过2年。
L1A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的一种工作签证。随着EB5投资移民审理时间的延长,以及排期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大陆投资人转而考虑EB5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国工作,和我一起来看看申请美国L1签证需要什么条件。
L1A申请的“四要”
1)要有合格的跨国关联公司关系
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公司要“跨国”。L1A申请不只是美国公司的事情。虽然申请的递交人是美国公司,但是L1A申请中必然涉及一个海外公司,且该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这里又引申出两个关键词:“关联”和“公司”,经常被问到,到底什么样的美国公司是符合L1A要求的公司。很多客户担心自己公司的LLC形式不符合L1A的要求。这点担心大可不必。L1A对于美国企业的形式要求是比较宽松的,允许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业,甚至还包括合伙、信托、基金等。LLC形式的企业不仅符合L1A的要求,也满足EB1C的要求。至于“关联”的要求,如果申请人的公司有比较复杂的公司结构设计,孟小洁律师建议就具体的情况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L1A定义下的“关联”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关系以及姐妹公司关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由同一个个人控股,或者由一群个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2)要有一年全职的海外高管经历
找到了符合条件的海外公司之后,L1A申请人还要注意,您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该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职经历。这一年的海外高管经历必须是实打实的。首先,必须是全职的高管工作经历,这一年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时间,而且这一年的海外经历必须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请人之前并不担任管理职务,只是在最近一年间升职,那么可能不符合这个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规模本身很小,那么证明海外的高管经历也将是个挑战。
3)要赴美担任高管职务
既然是跨国高管的调动,那么这位申请人不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国后也需要是高管。对于新设成立的L1美国公司而言,证明这点主要通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对于运行1年以上的L1美国公司而言,这就需要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仔细考察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人员结构来判断,并没有一刀切的标准。
4)美国公司要有经营场地
L1A申请不仅适合于已经运行中的美国公司,也适合刚刚设立的美国公司。不过,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而言,如果要为申请人提交L1A申请,那么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必须已经有经营场地。有经营场地不是指美国公司有意向租下某个办公场地,而是说,必须已经租下或者买下合适的办公场地。有的申请人问,那万一L1A没有批下来怎么办?孟小洁律师提醒L1A申请人,在签订办公楼的商业合同时,可以考虑和房东协商,加入相应条款,说明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L1A批准,那么合同如何提前终止。
L1A申请的“四不要”
好了,说完了L1A需要些什么,那么接下来孟小洁律师在此澄清下哪些是很多申请人印象中L1A也许需要,但是实际上不需要的。
1)不要求申请人是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任一公司的股东
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没有“法人代表”这个概念,更不会将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如上所说,L1A申请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管职务,那么就符合L1A的职位要求。
同样,L1A关注的是“高管”与否,而非股东与否。L1A的申请人既不需要是海外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是美国公司的股东。符合L1A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完全不占公司的任何股份,符合高管要求即可。而担任公司股东的申请人,如果没有证明自己同时是高管,即担任行政管理职务,那么并不符合L1A的要求。当然,如果L1A申请人既是股东也是高管,这也是可以的。
2)不要求最低投资额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没有最低的投资额限制。如果是新设L1,注入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所在的行业,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资金和盈利预测是否能够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运行。孟小洁律师建议申请人就该问题与有经验的移民律师沟通。
3)不要求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的业务领域一致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并不一定要从事和海外关联公司一样的业务。不过,孟小洁律师在实践中看到,很多L1A美国公司的业务多少还是会与海外公司的业务有一定关联,尤其是初始阶段。这并非是法律的要求,只是对很多申请L1A的公司而言,从自己熟悉的领域开始,是比较合理的商业操作方法。如果申请L1A的新设美国公司从事与海外关联公司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那么在商业计划书中说明业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是申请的一个重要方面。
4)不要求申请人英文流利
L1申请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员配置,说明可以在必要时有人员提供翻译,那么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点在管理,语言不是障碍。
L1A以及EB1C因为部分标准的抽象性,如果只是望文生义,会被误认为成本低、很容易,但其实有不少隐含的要求。此外,L1A新设公司的条件相对宽松,重点看计划,但是L1A延期却对美国公司有实质考察,进一步通过EB1C申请绿卡也需要美国公司的成功运营。这些要求在移民局的过往裁决中会体现,形成案例法。所以,提醒各位L1A申请人,在寻找移民律师的过程中,找到对法律理解准确,熟悉移民局案例的律师,将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帮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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