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游客选择走出家门,去探索祖国的大好河山。旅游景点作为旅游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游客的旅游体验。本文将从景点管理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景点管理的重要性
1. 提升游客满意度
游客满意度是衡量旅游景点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通过精细化运营,提高景点服务质量,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能够获得愉悦的体验,从而提升对景点的整体评价。
2.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景点管理对旅游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优秀的景点管理能够吸引更多游客,带动周边餐饮、住宿、交通等产业的发展,实现产业链的协同效应。
3. 保护文化遗产
旅游景点往往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景点管理有助于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使之得以流传后世。
二、旅游景点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部分旅游景点存在服务质量不高、设施老化、环境卫生不佳等问题,导致游客满意度降低。
2. 门票价格不合理
一些景点门票价格偏高,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花费过多,影响其旅游体验。
3. 景区过度开发
部分景区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景区过度开发、资源枯竭。
4. 假冒伪劣商品泛滥
旅游景点周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给游客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三、旅游景点管理的解决方案
1. 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获得优质服务。
2. 优化门票价格体系
合理定价,根据景区特色和游客需求,制定合理的门票价格,避免门票价格偏高。
3. 推行景区生态保护政策
加强景区管理,推行生态保护政策,确保景区可持续发展。
4.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障游客权益。
以下是旅游景点管理的具体措施:
措施 | 具体内容 |
---|---|
提高服务质量 |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完善设施设备,提升游客体验 |
优化门票价格体系 | 根据景区特色和游客需求,制定合理的门票价格;推出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游客 |
推行景区生态保护政策 | 加强景区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限制游客数量,减轻景区压力 |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 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设立投诉举报热线,保障游客权益 |
旅游景点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景点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让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获得愉悦的体验,推动我国旅游产业的持续发展。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规范景区景点的经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及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宗教寺庙、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园林、森林公园、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温泉疗养地、海滨浴场等。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公安、工商、国土、民政、建设、规划、计划、文化、宗教、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海洋、园林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禁止修建带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区景点。未经宗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性质的人文景观。
第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倾倒垃圾,乱丢杂物、排放污水、烟尘、狩猎,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应详细规划区内的旅游线路,树立路牌标志。要编写景区景点的导游词,培训本单位的导游员,为旅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杂物、果皮、烟头、纸屑等。
第十四条景区景点应加大对宣传的投入,通过刊物、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景区景点内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批准的小卖部、小食店,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不得妨碍游客观光。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资源特点,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经营恐怖刺激等低级趣味的娱乐项目。
第十八条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登山、狩猎、探险等旅游项目的,应制订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条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部分危险地段要有栏杆围护,并配足告示牌,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配足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及紧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条大中型的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具备处理一般事故或简易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景区景点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诈、勒索、围堵旅游者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应根据规划,积极开发建设,不断改善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接待游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所属主管单位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经营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旅游局管理旅游景区的什么内容
景区管理处在公司领导下,负责景区内的日常事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经营管理、园林绿化、维护管理、卫生保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资源(地质遗迹)保护、森林管理等工作。根据公司委托的权限,承担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协调当地镇、村和景区内各商家的关系。具体功能如下:
1.负责景区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统计游客人数,管理节庆活动。
2.负责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旅游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
3.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维护保护(防火、防盗、防灾、防虫等)的监督管理。).
4.负责景区安全管理、游客行为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景区旅游投诉。
5.负责景区旅游经营者、景区导游和景区管理者的管理。
6.协助处理与景区相关的部门(村)之间的关系,帮助协调工作。
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任务领导,并配合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办公室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景区开发与管理这个专业适合女生学习吗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现代景区开发与管理基本知识和技能,从事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以及导游接待服务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核心课程及主要实践环节:旅游学概论、旅游经济学、旅游营销学、统计学原理、旅游资源概论、建筑学原理、环境与规划基础、景区开发与管理、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企业财务管理、旅游法律法规、导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客源国概况、国际礼仪、景区开发与管理、导游岗位实习、景区调查研究、毕业论文等。以及各种
就业方向: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的管理、技术岗位。
挺合适的!
三、风景名胜区由哪些部门管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
省级部门是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扩展信息: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当地群众设立的景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
景点(5张照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的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规在景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参考:百度
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获得批准。
主要职责:
实现党贯彻宣传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政策措施,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深入开展文化惠民工程,组织文化资源普查、发掘和保护,维护包括旅游市场在内的各类文化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参考:新华网-(经NPC、CPPCC授权)国务院解释的机构改革计划。
新华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美国国会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于1985年6月7日在国务院发布,共17条。目的是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主要内容如下: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一定规模和范围的区域,均应划为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个等级;
人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各级风景名胜区制定规划,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划定其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划分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功能区,确定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措施,确定游客接待能力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统筹安排公用事业、服务和其他设施,估算投资和效益。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和古树名木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宣传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景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景区内的景物、森林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种设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扩展信息:
中国的景点:
中国风景旅游资源丰富。这些景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根据其主要景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八种类型:
1.湖泊景区(白洋淀、杭州西湖、武汉东湖、天山天池、青海湖、新疆丹江口水库)
2.山区景点(燕山、泰山、衡山、华山、阿里山)
3.森林景区(西双版纳、湖南张家界、河南宝天曼、四川卧龙、湖北神农架)
4.山水景区(桂林漓江、长江三峡、武义九曲溪)
5.海边景点(海南天涯海角、厦门、大连)
6.休闲避暑胜地(河北北戴河、江西庐山)
7.宗教寺庙和景点(九华山、敦煌莫高窟、洛阳龙门、嵩山、武当山等。)
8.革命纪念地(严安、歙县、西柏坡、遵义)。
参考:百度百科的景点介绍
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局;
有的博物馆是文化部(下属文物局)管理的,比如故宫博物院;省级是文化厅的文物管理局;
有的地区把文物局和旅游局合并,称之为文物旅游局。
就具体的旅游产品而言,森林公园归国家林业局管,地质公园归国土资源部管,海洋公园归国家海洋局管,自然遗产归住建部管,文化遗产归国家文物局管。
景点:由住房和建设部监督
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的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西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寺观教堂、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水库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域。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牧、林业、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水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景点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第七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八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九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内游览、景区景点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景点环境协调一致。第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景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四条在旅游景区景点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景点内倾倒建筑垃圾。第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以游客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游客服务机构,为游客提供游览讲解、咨询、投诉、医疗救护等相关服务;
(三)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景区引导标示标牌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七)按照规定填报旅游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节假日报表;
(八)经营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法定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九)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十)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及人文景观;
(十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工作;
(十二)主动接受旅游、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